财政部发布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新规(草案)
在《关于部分临时进口再出口、转口及保税仓储经营货物的海关手续、检查与监管规定》草案中,越南财政部对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补充了一些新的指导意见。
具体而言,对于临时进口报关资料,除一般商业进口货物所需文件外,经营者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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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申报单的“其他备注栏”中登记再出口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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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一份记名提单(明确注明收货人姓名),且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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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一份由工贸部签发的临时进口再出口经营编码许可证或证书编号复印件(经陆路口岸临时进口的货物除外)。
此外,关于出口合同副本,与现行规定相比,草案新增内容:
在办理临时进口手续时,海关官员须核对出口合同与临时进口资料,注明临时进口报关单编号,签名盖章后将合同返还给报关人,以便后续再出口手续。
同时,经营者需提交一份工贸部签发的临时进口再出口经营编码证书副本,并提交一份临时进口再出口许可证正本(适用于需经工贸部批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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